一、制定背景
加強樂昌市道路交通管理,維護交通秩序,保障交通安全暢通,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九條、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,根據市政府規(guī)范性文件管理要求,2020年4月3日,樂昌公安局將《樂昌市公安局關于加強中心城區(qū)摩托車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通告》)對外征求意見10日,通過郵箱、電話、傳真、微信、微博等方式,將《通告》征求相關管理部門、涉摩行業(yè)、市民群眾、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等群體意見,制定相關管理措施。
二、制定目標
加強我市摩托車(含二輪、三輪及輕便摩托車)安全管理工作,明確我市摩托車禁行道路,防范摩托車安全事故,確保管理政策連續(xù)性。
三、主要內容
本《通告》共七條,第一條,明確了我市禁止通行車型。第二條,規(guī)定了禁止通行區(qū)域。第三條,明確規(guī)定不受限制車輛。第四條,明確說明禁行責任單位的責任主體。第五條,明確說明駕駛摩托車需遵守的有關規(guī)定。第六條,明確違反本《通告》規(guī)定的處罰依據。第七條,規(guī)定了本《通告》實施日期。
四、解決問題
加強摩托車通行管理,維護城市交通秩序,保障市民出行安全。
五、重點說明問題
本《通告》已征求各鎮(zhèn)(街道、辦事處)、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、市委政法委、市發(fā)改委、市司法局等36個單位意見,我局收到35個單位的書面無意見回復,收到并采納市司法局相關意見;同時通過樂昌市人民政府網站發(fā)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,共收到5條意見回復,其中4條問題,已通過郵箱答復,1條建議,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條、第三十九條及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第二十六條相關規(guī)定,我局不予采納。
樂昌市公安局
2020年4月24日
相關文件:樂昌市公安局關于印發(fā)《樂昌市公安局關于加強中心城區(qū)摩托車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》的通知